《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0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3〕28号),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护理费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民函〔2005〕8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19〕40号)。

  二、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是多少?

  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月448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月3589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月2692元,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为每月2243元。

  三、护理费调整从何日开始?

  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


文件链接: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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