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规范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的管理与服务,提高导师专业服务水平和效率,发挥好社会资源在引导就业、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实现退役军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规〔2019〕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热衷于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自愿加入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认同导师团队服务理念,资质要求,有意愿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知识、经验及技术等资源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导师团队设立的原则:

(一)广泛性。以企业家为主,涵盖投融资、孵化器、教学研究、市场监管、税务、财会、金融、法律、科技、教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农业农村、群团、电子商务、退役军人事务、智库或咨询服务等就业创业相关领域人才,凡符合导师资质要求的,均可通过组织和机构推荐或以个人身份自愿申请加入导师团,开展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

(二)公益性。导师需认同公益服务理念,自愿奉献时间、知识、经验及技术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三)专业性。导师将自身专业、擅长领域和导师团需求相结合,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的就业创业服务。

(四)平等性。导师在导师团享有平等的从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权利,并相互尊重。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就业创业创新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招募和退出

第五条  导师团队主要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政府部门熟悉就业创业等政策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术研究机构中,从事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资深从业人员;

(四)在相关经济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五)成功创业5年以上,且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成功创业人士;

(六)财政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等行业专家学者;

(七)取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就业创业导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人员。

第六条  导师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社会声誉良好。

(二)认同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理念及模式,热心参与退役军人公益性就业创业辅导工作,有能力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辅导授课和指导服务,愿意帮助、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深刻认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在经济中建功立业。

(四)有自主创业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或具备一定水平的就业创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其中: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是从事就业创业活动指导、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就业创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利润增长;相关经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应在所在地区行业、专业中有显著业绩并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

(五)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热心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方面的指导,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较好的完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

(六)导师要具备授课培训能力,能有时间与精力接待线上和线下培训、答疑等。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候选人优先入选。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的;

(三)曾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活动的;

(四)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七)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第八条  导师的选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事先明确责任义务与纪律要求,取得申请人遵纪履职的书面承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市级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附相关职称、荣誉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市级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附相关职称、荣誉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自由职业者不要求),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核、评审、研究、公示后确定导师人选,颁发“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聘书,并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每次聘期2年。

第九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逐人登记优势特长,形成工作台账,记录履职经历,定期更新信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每年新申请导师人选报名情况增减导师,团队成员情况和简历向社会公开信息。在聘期内,能够积极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并且考核评价效果较好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参加活动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培训活动的;

(三)累计3次履职评价较差的;

(四)经核实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言论和行为的;

(五)经核实有明确证据证明以导师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和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不当言论,给导师团队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擅自披露指导、咨询项目所涉及商业、政策信息,引起法律纠纷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或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不适宜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形。

导师退出后,仍有义务对导师团相关信息保密,对存在第(四)至第(八)项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选。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导师的职责为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及技术资源等方面优势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技术资源等方面帮助与支持。

第十二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为:

(一)培训授课。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中担任授课讲师,为退役军人传授就业创业有关知识、解答疑难问题、提示创业风险、提供业务辅导。

(二)服务指导。为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规划指导,为有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指导。

(三)项目论证。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下,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以及跟踪帮扶。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项目的课题研究。

(四)咨询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选择、市场分析、经营运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就业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就业创业退役军人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结对帮扶。团队成员和退役军人双向选择,确定“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组合,从创业意识、创业实践、职业规划等方面引领、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可以长期跟踪提供服务。

(六)建言资政。作为评委或专家参加退役军人创业大赛、区域协作、就业创业政策调研座谈等活动,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意见建议。

(七)园地顾问。对挂牌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提供建设指导,为园地内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提供咨询服务,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学术论坛、沙龙、项目展示等交流活动。

(八)其他工作。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导师服务台帐,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四条  参加就业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大赛服务等就业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要事先告知服务方式。导师参加有偿服务活动的,邀请单位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格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创客咖啡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自身风险由就业创业者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就业创业者在岗位选择、创业方向、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就业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就业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在授课、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约定免责条款。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就业创业导师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的选聘、解聘、职责、管理等工作事宜。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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