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24日,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暂行)》(沈退役军人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加强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的管理,确保选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真正将关心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人士选入导师团队,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规〔2019〕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起草了《办法》初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含6项内容,分别是总则、导师的招募与退出组成、导师的职责与服务内容、导师的考核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导师定义、导师选聘。在导师选聘上,明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聘任的,具有就业创业专项知识或技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工作开展需要自行选聘。

  (二)导师的招募与退出。明确了导师的主要人员构成、资质要求和不得申报的情形,明确了导师主要由具有军人情怀、热心于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企业家,熟悉经济、法律、金融、财税、创投、就业创业政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鼓励在就业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退役军人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三)导师的职责与服务内容。明确了导师要履行的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及技术资源等方面优势,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技术资源等方面帮助与支持。具体内容为开展培训授课、指导服务、项目论证、咨询服务、结对帮扶、建言资政、园地顾问等就业创业工作。

  (四)导师的考核及激励措施。明确了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和加强导师宣传推介。导师参加有偿服务活动的,邀请单位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格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五)法律责任。明确就业创业自身风险由就业创业者承担。导师在授课、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约定免责条款。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就业创业导师自行承担。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发布时间。

文件链接: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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