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精神和省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中共沈阳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完善优待政策体系,积极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二)坚持优待和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励,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四)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工作内容和具体分工
(一)荣誉激励。
1.沈阳市应征入伍,退役后落户沈阳的退役军人,在入伍和退役时相关部门要举行迎送仪式。新兵入伍时,沈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送兵仪式;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军休干部等人员退役或移交沈阳市接收安置时,由各区、县(市)政府(接收单位)集中组织迎接仪式。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现役军人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其家庭在沈阳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其家庭送喜报。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获二等功及以下奖励的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信息报送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列入编修计划,将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责任部门:沈阳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由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春节慰问信。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5.邀请优秀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参加沈阳市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优先聘请他们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责任部门:沈阳市委宣传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以及沈阳市主流新闻媒体宣传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责任部门:沈阳市委宣传部、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沈阳日报社;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生活优待。
7.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8.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对象,相关单位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9.沈阳市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10.(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沈阳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养老优待。
11.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沈阳市户籍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三属”,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责任部门:沈阳市民政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2.沈阳市光荣院,优抚医院,对沈阳市户籍的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医疗优待。
13.沈阳市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设置专门通道、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中伤病残、老龄人员,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
(责任部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4.优抚医院为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三属”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责任部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住房优待。
15.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沈阳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
(责任部门:沈阳市房产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6.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沈阳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责任部门:沈阳市房产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教育优待。
17.符合条件的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符合条件的沈阳市户籍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沈阳就读的,享受沈阳市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沈阳的享受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艰苦地区按原规定范围划分,优待办法按原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责任部门:沈阳市教育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警备区,各区、县(市)政府)
(七)文化交通优待。
18.沈阳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向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三属”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责任部门: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地点主管部门;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19.现役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现役军人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沈阳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责任部门: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20.鼓励沈阳市影(剧)院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责任部门: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其他社会优待。
21.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享受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享受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部门:沈阳市司法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2.鼓励银行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责任部门:沈阳市金融发展局;配合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3.沈阳市户籍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沈阳市户籍残疾军人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责任部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严密组织、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按照责任分工,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全力抓好具体落实。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出具体细化的优待政策,明确优待内容、标准和落实时间表,对相关优待项目,市、区两级政府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进行补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认真履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职能,适时通报优待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建议将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深刻领会国家、省、市进一步强化优待工作精神实质,明确责任和工作重心,确保优待工作落实,鼓励在确保国家基本优待任务落实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出优于和高于国家优待的具体项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对各区、县社会影响大、优抚对象普遍欢迎、实施效果好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列入双拥评比和绩效考核加分项目。
(二)建立优待证制度,坚持按证优待。优待证将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文职军人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相关证件的样式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警备区提供给相关优待工作落实部门。优待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相关规定后执行。
(三)建立优待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市警备区,区、县(市)武装部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及时将情况通报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资格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了解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大力宣传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社会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的浓厚氛围,进一步让优抚对象受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意见》有关优待。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现役军人的优待办法执行。
沈阳市出台的其他优待政策与《意见》优待内容有重合的,按照优待较高的办法执行;《意见》中未包含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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