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2.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2)

  3.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见附件3,以下同)

  4.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

  5.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在农村的同类人员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0元。

  8.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原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9.对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二、资金配比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市对区、县(市)按照50%比例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类人员和资金的具体核实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通过完善《优抚对象服务卡》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增加的标准及发放时限通知优抚对象,确保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提高金额

新标准

一级

因战

96970

9700

106670

因公

93910

9390

103300

因病

90830

9080

99910

二级

因战

87750

8780

96530

因公

83140

8310

91450

因病

80030

8000

88030

三级

因战

77000

7700

84700

因公

72360

7240

79600

因病

67770

6780

74550

四级

因战

63110

6310

69420

因公

56970

5700

62670

因病

52350

5240

57590

五级

因战

49290

4930

54220

因公

43100

4310

47410

因病

40030

4000

44030

六级

因战

38510

3850

42360

因公

36440

3640

40080

因病

30780

3080

33860

七级

因战

29270

2930

32200

因公

26200

2620

28820

八级

因战

18480

1850

20330

因公

16920

1690

18610

九级

因战

15350

1540

16890

因公

12330

1230

13560

十级

因战

10780

1080

11860

因公

9220

920

1014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3860

29080

27360

附件3

         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城镇户口标准

农村户口标准

月增加

新标准/年

月增加

新标准/年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时期

200

28620

200

27540

解放时期

200

27804

200

26832

建国后

200

27516

200

2662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0

8460

50

8460

参战、参试人员

(含铀矿开采人员)

50

9000

50

9000

烈士子女

50

7080

50

7080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兵役)

5

600

5

600

老党员

抗日时期

50

9720

50

9720

解放时期

50

8760

50

8760

已享受抚恤补助


不调整


不调整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100

10980

抗美援朝支前民工



140

15324


文件链接: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电话:024-28511073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8511020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6    辽ICP备19011270号-1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