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2.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2)

  3.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见附件3,以下同)

  4.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5元。

  5.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

  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在农村的同类人员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4元。

  8.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原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9.对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二、资金配比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市对区、县(市)按照50%比例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类人员和资金的具体核实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通过完善《优抚对象服务卡》和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将增加的标准及发放时限通知优抚对象,确保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提高金额

新标准

一级

因战

106670

9600

116270

因公

103300

8260

111560

因病

99910

6990

106900

二级

因战

96530

8690

105220

因公

91450

7320

98770

因病

88030

6160

94190

三级

因战

84700

7620

92320

因公

79600

6370

85970

因病

74550

5220

79770

四级

因战

69420

6250

75670

因公

62670

5010

67680

因病

57590

4030

61620

五级

因战

54220

4880

59100

因公

47410

3790

51200

因病

44030

3080

47110

六级

因战

42360

3810

46170

因公

40080

3210

43290

因病

33860

2370

36230

七级

因战

32200

2580

34780

因公

28820

2020

30840

八级

因战

20330

1630

21960

因公

18610

1300

19910

九级

因战

16890

1350

18240

因公

13560

950

14510

十级

因战

11860

950

12810

因公

10140

710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6910

31410

29280

附件3

                          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城镇户口标准

农村户口标准

月增加

标准/年新

月增加

新标准/年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时期

150

30420

150

29340

解放时期

150

29604

150

28632

建国后

150

29316

150

28428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0

9060

50

9060

参战、参试人员

(含铀矿开采人员)

50

9600

50

9600

烈士子女

55

7740

55

7740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兵役)

4

648

4

648

老党员

抗日时期

70

10560

70

10560

解放时期

65

9540

65

9540

已享受抚恤补助


不调整


不调整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75

11880

抗美援朝支前民工



105

16584


文件链接: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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