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6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5〕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2.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2)

3.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13元。(见附件3,以下同)

4.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188元。

5.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24元,达到每人每年10908元。

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在农村的同类人员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达到每人每年10908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达到每人每年10908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达到每人每年9036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8.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9.对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二、资金配比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扣除省以上补助后,市对区、县(市)按照50%比例补助。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各类人员和资金的具体核实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提高金额

新标准

一级

因战

131880

3960

135840

因公

124164

3720

127884

因病

116736

3504

120240

二级

因战

119340

3576

122916

因公

109932

3300

113232

因病

102852

3084

105936

三级

因战

104712

3144

107856

因公

95688

2868

98556

因病

87108

2616

89724

四级

因战

85824

2580

88404

因公

75324

2256

77580

因病

67284

2016

69300

五级

因战

67032

2016

69048

因公

56988

1716

58704

因病

51444

1548

52992

六级

因战

52368

1572

53940

因公

48180

1440

49620

因病

39564

1188

40752

七级

因战

39084

1176

40260

因公

33996

1020

35016

八级

因战

24672

744

25416

因公

21960

660

22620

九级

因战

20484

612

21096

因公

16008

480

16488

十级

因战

14400

432

14832

因公

11964

360

12324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43116

36000

32928

附件3

                         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城镇户口标准

农村户口标准

年增加

新标准/年

年增加

新标准/年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时期

713

33894

713

32814

解放时期

713

33078

713

32106

建国后

713

32790

713

3190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00

10188

300

10188

参战、参试人员

(含铀矿开采人员)

324

10908

324

10908

烈士子女

264

9036

264

9036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兵役)

24

744

24

744

老党员

抗日时期

360

12336

360

12336

解放时期

324

11148

324

11148

已享受抚恤补助


不调整


不调整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356.5 

13617

抗美援朝支前民工



 500

19017


文件链接: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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