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3〕41号),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政策依据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3〕3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惠及人员

本次优抚对象标准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共涉及10类人员,分别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企业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成建制入朝支前连续1年以上的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

三、起始时间

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文件链接: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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