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好社会资源在引导、扶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实现退役军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管理办法(试行)》(沈退役军人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附后)相关要求,拟组建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现就面向各部门,各区、县(市)公开征集就业创业导师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建办法
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由关心退役军人事业的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创业辅助领域专业人员组成。团队成员为社会兼职,聘期2年,可以连任。首批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
(一)入选条件
按照《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第六条导师的资质要求”明确的条件进行推荐。
(二)入选程序
1.推荐人选。导师的选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市级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附相关职称、荣誉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市级导师申请人,如实填写《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附相关职称、荣誉等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自由职业者不要求),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审核选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区、县(市),各部门推荐人选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候选名单并对社会公示。经局党组批准后,形成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并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三)权利与义务
入选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参照《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享受下列权利:
1.受邀参加团队相关活动;
2.定期获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信息;
3.接受参加活动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劳务报酬;
需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安排参加团队活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积极资政建言,学习并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引导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舆论氛围;
3.及时申报更新个人信息;
4.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职能作用
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及技术资源等方面优势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技术资源等方面帮助与支持,主要开展培训授课、服务指导、项目论证、咨询服务、结对帮扶、建言资政、园地顾问和其他相关工作(详见《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导师管理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逐人登记优势特长,形成工作台账,记录履职经历,定期更新信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每年新申请导师人选报名情况增减导师,团队成员情况和简历向社会公开信息。在聘期内,能够积极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并且考核评价效果较好的,可以续聘。出现《就业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的有关情况的,将予以解聘。
四、征集时间
自函发之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
五、材料报送
(一)推荐材料
1.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
2.身份证和近期2寸免冠照电子版。
3.学历、学位、职称、专业能力等证书扫描件电子版或复印件。
4.创办企业和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电子版及企业简介电子版或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书扫描件电子版或复印件。
(二)报送方式
推荐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同意后,纸质文档以部门和区、县(市)为单位,于2023年8月30日前,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邮箱syb28668018@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创建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选推荐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慎重确定推荐人选,严格核实相关信息,充分征求纪委监委、公安、税务、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确保政治可靠,无不良社会影响和不良记录。
(三)对于入选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的人选,所在单位要鼓励导师参加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他们在自身擅长领域积极发挥作用,帮助和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附件:1.沈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推荐表.xls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8月17日
(联系电话:28511035,2851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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