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培训资源效用,规范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和技能培养建设,架起培训和就业的桥梁,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精准、贴身式服务。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退役军人发〔2019〕24号)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退役军人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依托企业、职业技能学校(具有委托就业实践资格)开展实训,以实现就业为目的,每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不低于实训总人数的10%。

    第三条  实训基地是公益性实训平台,主要担负为各类社会急需退役军人技能人才提供公共训练服务,重点开展职业能力和技能实践提升服务。

    第四条  每年从申报的企业中择优评选出2-3个市级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实施期限为期2年,实施期限自发文公布实训基地之日算起。

    第五条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实训基地进行指导及命名,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实训基地的统筹申报、实训人员的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实训基地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建立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训基地设在企业,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能力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就业率和社会声誉;

   (二)实训基地应具备承担培养退役军人的设备设施,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自有办学场地,具有充足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

   (三)实训基地应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不同岗位开展培训;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五)实训基地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培训合格后吸纳优秀学员就业。

    第七条  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签约等环节。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专门窗口具体承办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的申请受理以及实地走访评估等初审工作。

    申请单位向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沈阳市退役军人实训基地准入申请书》,可登录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http://tyjrswj.shenyang.gov.cn/)下载;

   (二)工商注册执照、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资质证件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A4规格);

   (三)相关管理人员和师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花名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四)实训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八条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报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市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社会诚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核。

    第九条  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现场答辩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择优拟定实训基地项目单位。

    拟定的实训基地项目单位将在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资格,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无异议的,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认定。

    第十条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认定实训基地名单向社会公告,与认定单位签约并授牌,协议有效期2年。

  第三章   实训基地的权利和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提升的核心功能。针对社会急需人才和技术能手开展实训项目。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参加实训基地承担的培训项目,实训基地不得向受训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每年年初要向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报基地承训能力,包括每年培训人数的上限、所开班次、实训科目、实训期限、企业能吸纳就业岗位数量等。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上报情况,统筹安排全市实训工作,制定全市实训基地承训能力统计表,下发至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下发的全市实训基地承训能力统计表,将有意愿参加实训基地培训的人员名单报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由中心统筹协调各实训基地人员。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实训基地将培训情况,实现就业情况向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实训基地的续约与退出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协议到期前2个月内,沈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实训基地开展履约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与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续约,续约期为2年,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下达处理决定,撤销实训基地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二)违反协议约定且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开展实训工作、无故不接受检查和评估不合格的;

   (四)逾期不改正、出现超范围培训、异地培训的。

    第十八条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将实训基地的退出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实训基地准入申请书.doc


文件链接:《沈阳市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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