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拥军优属政策,切实增强军人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2月1日起,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按照相关规定免费乘坐沈阳市市内享受公益群体补贴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有轨电车)。
二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沈阳市具有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连续八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实行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对于推进我市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免费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士官和义务兵)、军队(武警)院校有军籍学员以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根据《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规定,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政策不变。
用于识别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队(武警)院校有军籍学员的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干部证、学员证,沈阳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证、沈阳市消防文员工作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单位: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电话:024-28511073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28511020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6 辽ICP备19011270号-1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6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