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军人退役一件事”上线使用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4 来源: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2月29日,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军人退役一件事”上线使用的通知》(沈退役军人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通知》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军人退役一件事”的工作部署,通过各级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利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通数据壁垒,全面做到军人退役一站式服务,让退役军人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关爱。

  二、惠及人员

  沈阳市未注销户籍且返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义务兵、士官(警士)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伍返乡后,经本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相关退役材料预审合格后,可通过“军人退役一件事”办理相关业务。

  三、办理事项

  1.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2.社会保险登记;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办理流程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军人接收报到的要求,审核相关退役材料,为退役军人办理报到登记后,指导符合“军人退役一件事”申请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线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办理一件事相关业务,并按照要求保存相关申请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办理前请将“行政介绍信”原件以照片形式进行保存,退役报到后“行政介绍信(原件)”将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存;

  2.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应先到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经审核档案和相关材料合格后,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人退役一件事”窗口或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网“军人退役一件事”中办理相关业务;

  3.申请材料请准确上传,身份证需上传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与本人信息保持一致;

  4.退役军人转移医保关系时,个人账户金额不做转移,如因特殊情况需转移个人账户金额,需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部队医保关系转移;

  5.《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退役时所在单位与财务部门盖章(红章)的部队番号要一致,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

  6.本人对填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文件链接:关于全面推进“军人退役一件事”上线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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